时间:2024-04-23 浏览次数:175次
日常生活中,不少消费者有过这样的经历:本打算购买某个知名品牌的商品,仔细一看,商标却有着细小的差别。
近日,最高人民法院披露“乌苏”诉“鸟苏”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案的审理情况:法院判决被告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,责令其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、消除影响,鸟苏公司停止使用“鸟苏”字号。↓↓↓
乌苏啤酒认为,鸟苏啤酒这种行为"搭了便车",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。乌苏公司将鸟苏啤酒包装上标明的出品商、委托方、受委托方等多家公司一起起诉到法院,要求被告停止侵权、赔偿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08万元。
法院认定“鸟苏”啤酒构成
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查明,南京鸟苏啤酒公司成立于2020年8月,新疆乌苏公司的企业字号“乌苏”在其成立时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。双方属于同业竞争者,南京鸟苏啤酒公司在应当知晓的情况下,仍臆造了高度近似的“鸟苏”作为企业字号。
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官李文达介绍:
鸟苏啤酒提起上诉
南京中院一审支持新疆乌苏啤酒公司的诉讼请求。有关被告表示不服,提起上诉,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二审判决。
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唐静称,被告方“搭便车”的主观意图明显,有悖于经营者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,构成不正当竞争,所以二审判决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法官、综合办主任许常海认为,此案是以严格公正司法激发创新活力,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典型案例。案件中,行为人将知名企业有一定影响的商标、字号以及其他商业标识等恶意注册、攀附使用,造成市场混淆,判决对这种侵权行为予以严厉打击,有效遏制攀附他人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而获取非法利益的行为,体现严格保护的司法理念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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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年来,“山寨”食品和生活用品频频出现,这些产品的名称、包装与知名品牌非常相似,消费如果不逐字核对,很容易被骗。
这些产品通过类似的配色、相似的字形或读音混淆视听,消费者如果不仔细看,甚至不知道自己买到了“山寨”食品。
那么,购买到这种“山寨”侵权商品,消费者该如何维权呢?
江苏省消保委投诉部主任傅铮介绍,在商标侵权行为中,消费者如误买到高度模仿产品,可根据《食品安全法》《产品质量法》或者是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相关条例,要求退货或退款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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